腹膜透析機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16年第27號)
發(fā)布日期:2016-03-04 閱讀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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腹膜透析機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旨在指導注冊申請人對腹膜透析機注冊申報資料的準備及撰寫,同時也為技術審評部門審評注冊申報資料提供參考。
本指導原則是對腹膜透析機的一般要求,申請人應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確定其中內容是否適用,若不適用,需具體闡述理由及相應的科學依據,并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對注冊申報資料的內容進行充實和細化。
本指導原則是供申請人和審查人員使用的指導文件,不涉及注冊審批等行政事項,亦不作為法規(guī)強制執(zhí)行,如有能夠滿足法規(guī)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應提供詳細的研究資料和驗證資料。應在遵循相關法規(guī)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是在現行法規(guī)、標準體系及當前認知水平下制定的,隨著法規(guī)、標準體系的不斷完善和科學技術的不斷發(fā)展,本指導原則相關內容也將適時進行調整。
一、適用范圍
本指導原則所稱的腹膜透析機產品,是指“將透析液灌入患者的腹腔,利用腹膜完成透析,隨后再把液體引出腹腔的過程所使用的醫(yī)用電氣設備”。
本指導原則的適用范圍:《醫(yī)療器械分類目錄》中體外循環(huán)及血液處理設備儀器—腹膜透析設備及器具—腹膜透析機,該產品管理類代號為6845。
二、技術審查要點
(一)產品名稱要求
腹膜透析機產品名稱應采用《醫(yī)療器械分類目錄》中的通用名稱。
產品名稱舉例:腹膜透析機、便攜式腹膜透析機。
(二)產品的結構和組成
腹膜透析機一般由主機、控制單元、加熱器等組成。
結構主要有以下兩類:動力式腹膜透析機、重力式腹膜透析機。
動力式腹膜透析機
重力式腹膜透析機
(三)產品工作原理
腹膜透析機完成透析治療過程主要分為二種方式:動力方式和重力方式。
1.動力方式
利用動力方法,將腹膜透析液輸送到腹膜透析機,經過腹膜透析機加熱輸送到患者腹腔,經留腹透析交換后引流到廢液裝置內的方式。(透析液袋可平放,高度無要求)
2.重力方式:
利用重力方法,液體由高向低流動的特性,實現腹膜透析液從高點流向腹膜透析機,經過腹膜透析機加熱灌入患者腹腔,經留腹透析后引流到廢液收集裝置內的方式。(透析液袋高于腹膜透析機的加熱裝置)
(四)注冊單元劃分的原則和實例
腹膜透析機產品的注冊單元原則上以技術結構、性能指標為劃分依據。
1.技術結構
1.1原理相同,但產品結構組成不同的腹膜透析機應劃分為不同的注冊單元。
——使用機械泵實現透析液流動和使用氣壓作用力實現透析液流動的腹膜透析機應劃分為不同的注冊單元。
——使用半導體加熱和紅外線加熱的腹膜透析機應劃分為不同的注冊單元。
1.2產品技術原理不同的腹膜透析機應劃分為不同的注冊單元。
2.性能指標
主要性能指標不能覆蓋的有較大差異的,應考慮劃分不同注冊單元。
(五)產品適用的相關標準
腹膜透析機產品根據產品自身特點適用以下相關標準:
1.GB 9706.1—2007《醫(yī)用電氣設備 第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2.GB 9706.39—2008 醫(yī)用電氣設備 第2-39部分:腹膜透析設備的安全專用要求;
3.YY 0505—2012《醫(yī)用電氣設備 第1-2部分:安全通用要求-并列標準:電磁兼容 要求和試驗》;
4. YY 0709—2009《醫(yī)用電氣設備第1-8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并列標準 醫(yī)用電氣設備和醫(yī)用電氣系統(tǒng)中報警系統(tǒng)的測試和指南》;
5.GB/T 14710—2009《醫(yī)用電器環(huán)境要求及試驗方法》;
6.GB/T 191—2008《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7. YY/T 0466.1—2009《 醫(yī)療器械 用于醫(yī)療器械標簽、標記和提供信息的符號 第 1 部分通用要求》。
上述標準包括了產品技術要求中經常涉及到的標準,如有新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發(fā)布實施,同樣適用。此外,企業(yè)可以根據產品的特點引用行業(yè)外的相關標準。
產品適用及引用標準的審查可以分兩步來進行。首先對引用標準的齊全性和適宜性進行審查,也就是在編寫產品技術要求時與產品相關的國家、行業(yè)標準是否進行了引用,以及引用是否準確??梢酝ㄟ^對符合性聲明中“產品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清單”是否引用了相關標準,以及所引用的標準是否適宜來進行審查。此時,應注意標準編號、標準名稱是否完整規(guī)范,是否為現行有效的版本。
其次對引用標準的采納情況進行審查。即所引用標準中的條款要求,是否在產品技術要求中進行了實質性的條款引用。這種引用通常采用兩種方式,文字表述繁多內容復雜的可以直接引用標準及條文號,比較簡單的也可以直接引述具體要求。
如有新版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發(fā)布實施,產品性能指標(電氣安全、電磁兼容,能證明儀器安全有效的性能指標)等要求應執(zhí)行最新版本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
(六)產品的預期用途
用于對慢性腎功能衰竭患者進行腹膜透析治療。產品可用于家庭(若家用,應增加風險分析內容及相關性能要求,并在說明書中進行警告提示)和醫(yī)療機構。
(七)產品的主要風險
腹膜透析機產品的風險管理報告應符合YY/T 0316—2008《醫(yī)療器械 風險管理對醫(yī)療器械的應用》的有關要求,判斷與產品有關的危害,估計和評價相關風險,控制這些風險并監(jiān)測控制的安全性、有效性。審查要點包括:
1. 與產品有關的安全性特征判定,可參考YY/T 0316—2008的附錄C;
2.危害、可預見的事件序列和危害處境判斷,可參考YY/T 0316—2008附錄E、I;
3. 風險控制的方案與實施、綜合剩余風險的可接受性評價及生產和生產后監(jiān)視相關方法,可參考YY/T 0316—2008附錄F、G、J;
4. 風險可接收準則,降低風險的措施及采取措施后風險的可接收程度,是否有新的風險產生。
下表依據YY/T 0316—2008的附錄E(表E.1)列舉了腹膜透析機產品有關的可能危害示例的不完全清單,以幫助判定與腹膜透析機產品有關的危害。企業(yè)還應根據自身產品特點確定其他可能危害。針對產品的各項風險,企業(yè)應采取控制措施,確保風險降到可接受的程度。
表E.1 腹膜透析產品主要危害
(八)產品技術要求包括的主要技術指標
產品技術要求的審查是產品主要技術性能指標審查中最重要的環(huán)節(jié)之一。
本條款給出需要考慮的產品基本技術性能指標,給出的定量要求參考了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其他性能指標因要求不統(tǒng)一或不是強制要求而未給出定量要求。如有附加功能,企業(yè)應采用相應的標準,具體可結合企業(yè)自身的技術能力,參考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審評人員應關注新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發(fā)布實施情況,根據腹膜透析機的工作方式確定相應技術性能指標。
腹膜透析機主要技術性能指標可以分解為技術性能要求和安全要求兩部分。其中有些技術性能要求和安全要求又是相關聯的。
標準中規(guī)定的要求部分是否齊全,可以通過對是否具有以下主要內容進行審評。
1.控溫范圍:
控溫范圍應包含35℃~41℃,且不大于41℃;控溫精度應不大于±3℃。
2. 單次液體灌入量的控制范圍:
應明確最大單次液體灌入量數值,最小單次液體灌入量數值;設定值增減梯度;單次液體灌入量的誤差值,最大誤差值不應大于30ml/次(或±10%)。
3. 透析循環(huán)次數設定功能:最大循環(huán)次數應不小于5次。
4. 留腹時間設定功能:最大留腹時間應不小于5h。
5. 注入量設定功能:最大注入量值應不小于3500ml/次。
6. 引流量測量功能:最大測量值應不小于20L。
7. 腹膜透析機連續(xù)工作能力:應不低于48h。
8. 安全應滿足:
8.1 GB9706.1—2007《醫(yī)用電氣設備 第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8.2 GB 9706.39—2008:醫(yī)用電氣設備 第2-39部分:腹膜透析機
設備的安全專用要求。
8.3 YY 0505—2012:醫(yī)用電氣設備第1-2部分:安全通用要求并列標準:電磁兼容要求和試驗。
8.4. YY 0709—2009《醫(yī)用電氣設備第1-8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并列標準 醫(yī)用電氣設備和醫(yī)用電氣系統(tǒng)中報警系統(tǒng)的測試和指南》。
9 環(huán)境試驗應滿足:GB/T 14710—2009《醫(yī)用電器環(huán)境要求及試驗方法》。
10. 腹膜透析機的應用部分:把透析液從設備引出,輸送到患者腹腔,并且隨后通向引流袋或排液管的透析液管路和液體,以及所有與之有固定傳導性連接的部件 ,都應看作是應用部分。
(九)同一注冊單元中典型產品的確定原則和實例
同一注冊單元應按產品風險與技術指標的覆蓋性來選擇典型產品。同一注冊單元內所檢測的產品應當是能夠代表本注冊單元內其他產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典型產品,應考慮功能最齊全、結構最復雜、風險最高的產品。
功能的覆蓋按最不利的原則確定,不能覆蓋的差異應作檢測。
(十)產品生產制造相關要求
產品在生產過程中應符合GB 9706.1—2007《醫(yī)用電氣設備 第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GB 9706.39—2008《醫(yī)用電氣設備 第2-39部分:腹膜透析設備的安全專用要求》、GB/T 14710—2009《醫(yī)用電器環(huán)境要求及試驗方法》。
1.產品生產加工工藝:
根據企業(yè)的規(guī)模不同,上述的工藝流程可能有增加或減少。
2. 產品生產關鍵工藝:
具體參見“產品生產加工工藝”中的加“★★”項。
3. 產品生產特殊工藝:因產品工藝比較簡單,一般情況下沒有特殊工藝。
(十一)產品的臨床評價細化要求
企業(yè)應依據《醫(yī)療器械臨床評價技術指導原則》(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通告2015年第14號)的要求提交相應臨床評價資料。
腹膜透析機產品不屬于《免于進行臨床試驗的第二類醫(yī)療器械目錄》中的產品。如需臨床試驗,應符合《醫(yī)療器械臨床試驗規(guī)定》(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令第5號)的要求。
1. 臨床評價標準應包含:有效性的評價和安全性評價。
2. 每病種臨床試驗例數:應使其試驗結果具有統(tǒng)計學意義。
3. 選擇對象范圍
臨床試驗方案應預先制定明確的入選標準和排除標準,入選標準應有明確的診斷標準,診斷標準應是臨床公認的。
符合入選條件且愿意參加臨床試驗并簽署知情同意書方可確定為入選對象,入選對象應具有符合該適應證人群的普遍的代表性。
4.臨床一般資料
臨床試驗報告中應明確臨床試驗的起始時間,參加臨床試驗的入選對象的基本情況,包括入選對象的數量、年齡、性別、病種、病情輕重、病程分布、住院和門診病人的比例等信息。所有的入選對象應符合入選標準和排除標準。為了客觀評價試驗產品的治療效果,應對參加試驗組和對照組的入選對象的這些基本情況進行統(tǒng)計學分析,驗證兩組間人群的均衡可比性。
5. 臨床試驗結果
應按照方案規(guī)定的統(tǒng)計學方法及療效評價方法進行統(tǒng)計分析(包括組內組間分析),給出分析結果。必要時提供試驗數據統(tǒng)計分析報告。
6. 臨床試驗效果分析
臨床研究者應在臨床試驗報告中,根據統(tǒng)計分析結果進行分析,并作出臨床意義的解釋。
7.臨床試驗結論
臨床研究者應根據臨床試驗數據結果、效果分析得出結論。臨床結論應客觀、科學、公正,在試驗結果中有據可查。
8.適應證、適用范圍、禁忌證和注意事項
根據臨床試驗結果和結論確定相應的適應癥、適用范圍。禁忌癥和注意事項是臨床研究者在試驗中發(fā)現或預見的問題,提醒申報者不斷改進。
對比腹膜透析產品的臨床試驗報告需有醫(yī)院簽章,其內容應能驗證該產品的預期用途。一般來說,臨床試驗報告應包括如下內容:試驗背景、試驗目的、研究假設、試驗產品與對照產品的名稱及規(guī)格、病人的入選及排除標準、主要療效評價指標及評價方法、次要療效評價指標及安全性評價指標、樣本量確定依據(含樣本量計算公式及其參數來源)、臨床隨機分組方法、隨訪期、試驗質量控制措施、數據管理方法、統(tǒng)計分析方法及病人的風險與獲益評估等。
(十二)產品的不良事件歷史記錄
企業(yè)在風險分析時應關注同品種醫(yī)療器械產品的不良事件歷史記錄。
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不良事件監(jiān)測中心提供的信息,腹膜透析機在進行腹膜透析治療過程中曾發(fā)生如下不良事件:
該產品在中國以外的市場發(fā)生了使用時腹腔內液體增加等原因。
原因分析:
1.機器操作或設置不正確。整改方法為增強操作者的技能。
2.沒有防止灌入量增加的措施。整改方法為灌入量應設置過量注入報警。
3.產品軟件存在缺陷。整改方法為生產企業(yè)負責軟件的升級。
(十三)產品說明書和標簽要求
說明書應當符合《醫(y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guī)定》(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第6號)和GB 9706.39—2008《醫(yī)用電氣設備第2-39部分:腹膜透析設備的安全專用要求》的要求,審查要點為:
1.產品說明書內容,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1.1產品名稱、型號、規(guī)格;
1.2注冊人的名稱、住所、聯系方式及售后服務單位,進口醫(yī)療器械還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名稱、住所及聯系方式;
1.3生產企業(yè)的名稱、住所、生產地址、聯系方式及生產許可證編號或者生產備案憑證編號,委托生產的還應當標注受托企業(yè)的名稱、住所、生產地址、生產許可證編號或者生產備案憑證編號;
1.4醫(yī)療器械注冊證編號;
1.5產品技術要求的編號;
1.6產品性能、主要結構組成或者成分、適用范圍;
1.7禁忌癥、注意事項、警示以及提示的內容;
1.8安裝和使用說明或者圖示,由消費者個人自行使用的醫(yī)療器械還應當具有安全使用的特別說明;
1.9說明書的編制或者修訂日期;
說明書中應給出以下建議:
1.10產品維護和保養(yǎng)方法,特殊儲存、運輸條件、方法;
1.11配件清單(若有),包括配件、附屬品、損耗品更換周期以及更換方法的說明等;
1.12醫(yī)療器械標簽所用的圖形、符號、縮寫等內容的解釋;
1.13生產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
1.14其他應當標注的內容。
1.14.1透析環(huán)境:如
——環(huán)境清潔和光線充足;
——應關閉門窗,避開通風口,停止使用風扇和空調;
——透析前30分鐘應進行房間消毒;
——應消毒洗手,戴口罩;
1.14.2 透析液袋注意事項: 如
——透析液袋連接時,防止碰觸接口,避免污染;
——對接要迅速擰緊;
——(若有)透析液袋出口塞要完全分離、撫平,不要折起,避免出液不暢。
1.14.3 管路安裝注意事項:
——確認管路包裝無破損;
——管路安裝應遵照腹膜透析機使用說明書的要求。
1.14.4 透析治療注意事項:
增加GB9706.39中使用說明書的要求
注:醫(yī)療器械說明書中有關注意事項、警示以及提示性內容主要包括:
——產品使用的對象;
——潛在的安全危害及使用限制;
——產品在正確使用過程中出現意外時,對操作者、使用者的保護措施以及應當采取的應急和糾正措施;
——必要的監(jiān)測、評估、控制手段;
——產品同配套使用的管路聯合使用時,應當注明聯合使用管路(器械)的要求、使用方法、注意事項;針對腹膜透析機的
——在使用過程中,與其他產品可能產生的相互干擾及其可能
出現的危害;
——產品使用中可能帶來的不良事件;
——醫(yī)療器械廢棄處理時應當注意的事項,產品使用后需要處
理的,應當注明相應的處理方法;
——根據產品特性,應當提示操作者、使用者注意的其他事項。
2.標簽要求:標簽應固定牢固,位置明顯,字跡清晰耐腐,并注明以下信息:
2.1產品名稱、型號、規(guī)格;
2.2注冊人或者備案人的名稱、住所、聯系方式,進口醫(yī)療器械還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名稱、住所及聯系方式;
2.3醫(yī)療器械注冊證編號或者備案憑證編號;
2.4生產企業(yè)的名稱、住所、生產地址、聯系方式及生產許可證編號或者生產備案憑證編號,委托生產的還應當標注受托企業(yè)的名稱、住所、生產地址、生產許可證編號或者生產備案憑證編號;
2.5生產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
2.6電源連接條件、輸入功率;
2.7根據產品特性應當標注的圖形、符號以及其他相關內容;
2.8必要的警示、注意事項;
2.9特殊儲存、操作條件或者說明;
2.10使用中對環(huán)境有破壞或者負面影響的醫(yī)療器械,其標簽應當包含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醫(yī)療器械標簽因位置或者大小受限而無法全部標明上述內容的,至少應當標注產品名稱、型號、規(guī)格、生產日期和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并在標簽中明確“其他內容詳見說明書”。
(十四)產品的研究要求
1.產品性能研究
2.生物相容性評價研究
3.滅菌和消毒工藝研究
4.有效期研究
5.軟件研究(詳見《醫(yī)療器械軟件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
6.其他
三、審查關注點
審查中需重點關注以下幾個方面:
(一)注冊產品技術要求的編制。
產品技術要求中應明確產品的型號、結構組成等內容。產品技術要求應符合相關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并按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發(fā)布的《醫(yī)療器械產品技術要求編寫指導原則》的要求編制。
(二)產品的安全性是否符合安全(標準)要求。
(三)產品的主要性能指標確定的依據。
(四)產品的環(huán)境試驗是否執(zhí)行了GB/T 14710—2009的相關要求。
(五)說明書中對產品使用安全的提示是否明確。
(六)產品說明書中要寫明產品工作原理、關鍵部件的使用壽命、可測試的具體項目、單位轉換關系等。
(七)產品的報警功能是否執(zhí)行了YY 0709—2009的相關要求;
(八)產品的臨床試驗方案是否能驗證產品的預期用途,臨床試驗結論是否明確。
(九)產品的預期用途,從醫(yī)療器械注冊申請表、技術報告、安全風險管理報告、產品使用說明書、臨床報告等方面闡述的是否一致。
(十)產品使用說明書中的治療參數和治療周期等內容與臨床試驗資料中闡述的是否一致。
(十一)應關注注冊單元中,各個型號產品的工作原理、基本結構組成、技術指標、適用范圍,同一注冊單元產品的以上項目應基本相同。
(十二)產品的結構組成是否與產品類型相對應,是否有必備組件未覆蓋。
(十三)應關注注冊檢驗報告是否覆蓋所有性能要求的檢驗,覆蓋的性能指標是否為最高要求;注冊檢驗報告所附照片中的產品結構組成、標識標簽等信息,是否與其他申報資料描述相同。
腹膜透析機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
編制說明
一、指導原則編寫目的
本指導原則編寫的目的是用于指導和規(guī)范腹膜透析機產品注冊申報過程中審查人員對注冊材料的技術審評。旨在讓初次接觸該類產品的注冊審查人員對產品機理、結構、主要性能、預期用途等各個方面進行基本了解,同時讓技術審查人員在產品注冊技術審評時把握基本的要求尺度,以確保產品的安全、有效。
二、指導原則編寫依據
(一)《醫(yī)療器械監(jiān)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0號)
(二)《醫(y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第4號)
(三)《醫(yī)療器械臨床試驗規(guī)定》(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令第5號)
(四)《醫(y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guī)定》(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第6號)
(五)《關于印發(fā)境內第二類醫(yī)療器械注冊審批操作規(guī)范的通知》(食藥監(jiān)械管〔2014〕209號)
(六)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發(fā)布的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
三、指導原則部分內容編寫說明
(一)此類產品的不良事件歷史記錄主要從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吉林省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的不良事件數據庫中查找,也征詢了相關領域的臨床專家,暫未發(fā)現不良事件記錄,請密切關注不良事件相關報道。
(二)產品的主要風險參照YY/T 0316—2008進行編制,主要對產品進行了特征判定,并根據特征判定的結果進行了風險分析。
四、指導原則編寫單位和人員
本指導原則的編寫成員由吉林省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吉林省醫(yī)療器械檢驗所、吉林省醫(yī)療器械審評中心及相關醫(yī)療機構的工作人員及專家,相關專業(yè)廠家代表等共同組成。
站點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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