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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使用輸注泵(非電驅動)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18年第3號)

發(fā)布日期:2018-01-10 閱讀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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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使用輸注泵(非電驅動)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18年第3號)(圖1)

一次性使用輸注泵(非電驅動)注冊技術
審查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旨在幫助和指導申請人對一次性使用輸注泵(非電驅動)產品注冊申報資料進行準備,以滿足技術審評的基本要求。同時有助于審評機構對該類產品進行科學規(guī)范的審評,提高審評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本指導原則是對一次性使用輸注泵(非電驅動)產品注冊申報資料的一般要求,申請人應依據具體產品的特性對注冊申報資料的內容進行充實和細化。申請人還應依據具體產品的特性確定其中的具體內容是否適用,若不適用,需具體闡述其理由及相應的科學依據。

本指導原則是對申請人和審查人員的指導性文件, 但不包括注冊審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項,亦不作為法規(guī)強制執(zhí)行, 如果有能夠滿足相關法規(guī)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詳細的研究資料和驗證資料。應在遵循相關法規(guī)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是在現行法規(guī)和標準體系以及當前認知水平下制定的,隨著法規(guī)和標準的不斷完善,以及科學技術的不斷發(fā)展,本指導原則相關內容也將進行適時的調整。

一、適用范圍

本指導原則適用于一次性使用輸注泵(非電驅動)產品注冊申報資料的準備及產品技術審評的參考。

一次性使用輸注泵(非電驅動)是指在醫(yī)療機構使用的,以受控方式將藥品或生物制品以泵注的形式輸入人體的醫(yī)療器械,泵的動力是由器械自身機械動力驅動,而不是由其他動力驅動。該類產品大多由以下結構組成:提供動力的組件(非電驅動)、限流裝置、用以容納所輸注藥液的貯液囊、貯液囊保護件、藥液輸注通道上的藥液過濾器、流量調節(jié)系統(tǒng)、止流夾、自控給液控制系統(tǒng)、輸注管路等。

本指導原則不適用于電能驅動或電能控制的輸液泵、植入式給藥裝置、腸內營養(yǎng)輸注泵、經皮給液裝置、輸液不是由裝置自身提供動力,而是通過患者主動干預來獲得動力的輸液裝置。

二、注冊申報資料要求

(一)綜述資料

1.概述

產品名稱應符合《醫(yī)療器械通用名稱命名規(guī)則》(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第19號)及有關規(guī)定。按照第三類醫(yī)療器械管理。

2.產品描述

產品描述應全面、詳細,至少應包括申報產品名稱、預期用途、各組件所用的全部原材料、工作原理、結構組成(相應圖示)、限流控制方式、技術指標、流量參數、流量精度、藥物相容性、特殊性能(PCA等)、規(guī)格型號劃分的依據、以及是否符合相關標準,是否適用本指導原則。

3.型號規(guī)格

對于存在多種型號規(guī)格的產品,應當明確各型號規(guī)格的區(qū)別。應當采用對比表及帶有說明性文字的圖片、圖表,對各種型號規(guī)格的結構組成、配置(限流管數量,位置等)、功能、產品特征和運行模式、性能指標,限流控制模式等方面加以描述。

4.包裝說明

有關產品包裝的信息(包裝形式,材料,尺寸),以及與該產品一起銷售的配件包裝情況;應當說明與滅菌方法相適應的最初包裝的信息。

5.適用范圍和禁忌癥

應當明確產品所提供的治療、診斷等符合《醫(yī)療器械監(jiān)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80號)第七十六條定義的目的,并可描述其適用的醫(yī)療階段(包括預期使用環(huán)境、預期輸注藥液的途徑、任何特定的用途(PCA等)、預期治療人群等),說明預期與其組合使用的器械。應當結合產品的臨床評價資料明確說明該器械適宜應用的醫(yī)療用途。

產品的適用范圍應與產品的流量控制特性具有臨床匹配性。

6.與同類產品或前代產品的比較信息

申請人應綜述同類/類似產品國內外研究及臨床使用現狀及發(fā)展趨勢。描述本次申報器械與已上市同類/類似器械或前代產品的相似點和不同點,建議以列表方式表述,比較的項目建議包括產品名稱、結構組成、貯液囊原材料、輸注管路原材料、輸注途徑、流量參數、流量精度、藥物相容性、預期用途、產品設計、原材料選擇、生產工藝、滅菌方式、性能指標、有效期、已上市國家等。已上市器械應至少選擇2個,應符合本指導原則的定義范疇,可包括本申請人已上市同類/類似產品或其他申請人已上市同類產品。

(二)研究資料

產品的研究資料應當從技術層面論述所申報產品的工作原理、流量控制精度、預期用途、設計、技術特征、原材料選擇及控制、生產工藝控制及驗證、產品性能指標及制定依據、產品包裝驗證、產品滅菌驗證、產品有效期驗證等。應制訂目錄,并建議根據不同的專題分冊提交。至少應包含但不局限于如下內容:

1.產品作用機理

提交能夠有效證明或闡述該申報產品輸注泵作用原理的技術或證明性資料。申請人應詳細闡明申報產品的工作原理,即該器械如何達到其預期用途的科學原理。應描述產品的何種部件如何提供機械動力,如何達到提供機械動力的持續(xù)性和穩(wěn)定性,限流裝置通過何種機理達到精確控制流量的作用,確認在產品的工作機理下產品的流量精度如何得到控制。對支持該工作機理的國內外研究文獻進行綜述,并提交具體支持該工作機理的相關科學文獻原文及中文翻譯件。闡明是否已有應用相同工作機理的產品在境內外上市,并研究所申報產品是否可能引起過量輸注、輸注量不足等相關的不良反應。

2.原材料控制

申請人應說明產品各組件全部組成材料(包括主材及所有輔材)的化學名稱、化學結構式/分子式、分子量及其分布(如適用)、商品名/材料代號、使用量/組成比例、供應商名稱、符合的標準等基本信息。

申請人應說明原材料的選擇依據及其來源。原材料不得人為添加已列入相關法規(guī)及指令禁止的或未經毒理學評估的物質,常規(guī)使用過程中不得對人體產生有害影響。原材料應具有穩(wěn)定的供貨渠道以保證產品質量,需提供原材料生產廠家的資質證明及外購協(xié)議。對外購組件也應當提交供方名錄、相關資質證書及外購協(xié)議。

產品組件以聚氯乙烯(PVC)作為原料的,需說明聚氯乙烯所含有的增塑劑的化學名稱和含量,提交產品中增塑劑釋放量范圍的研究報告以及人體可接受的劑量范圍和依據。用于檢測增塑劑釋放量的測試液、試驗條件、檢測方法等應當采用經過科學驗證的方法。如采用了可降低增塑劑釋放的技術,應當進行相關的驗證。

應明確材料中的金屬成分,因為金屬成分可能會影響器械在核磁環(huán)境中的安全性。當材料中含有可能影響器械在核磁環(huán)境中的安全性的金屬成分時,申請人應提供器械在核磁環(huán)境中的安全性的驗證資料,若無法證明產品在核磁使用環(huán)境中的安全性,需在說明書及標簽中明示相關風險。

申請人應對原材料進行質量控制并符合相關材料標準要求。應對主要原材料的力學性能進行研究,提供數據證明原材料的選擇可滿足產品流量控制穩(wěn)定性的需求。例如,對于提供機械動力的組件來講,應對原材料的彈性模量、硬度、形變進行研究,提交原材料的控制標準和驗證報告。對于限流裝置的材料,應說明在預期使用環(huán)境(溫度、濕度、大氣壓力)下,材料的硬度、彈性等特性是否會影響流量精度,提供相關的研究資料。原材料的生物學性能應符合GB/T 16886.1《醫(y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第1部分:風險管理過程中的評價與試驗》相關用途及使用部位的具體要求并提交生物學評價報告。

對于申請人自己研制生產的原材料粒料,申請人應提供詳細的配方研制報告,其中包括符合GB 15593《輸血(液)器具用軟聚氯乙烯塑料》、YY/T 0242《醫(yī)用輸液、輸血、注射器具用聚丙烯專用料》、YY/T 0114《醫(yī)用輸液、輸血、注射器具用聚乙烯專用料》 、YY/T 0031《輸液、輸血用硅橡膠管路及彈性件》等相關標準要求的驗證報告。如果器具申請人使用的是外購粒料,則應要求供方提交原材料符合GB 15593、YY/T 0242、YY/T 0114、YY/T 0031等相關標準的驗證報告或適用于申請產品預期醫(yī)療用途的評估支持資料。對不同批次進料,供方都應提供符合GB 15593標準、YY/T 0242標準、YY/T 0114標準, YY/T 0031標準中物理性能、化學性能和生物性能要求的出廠檢驗報告,申請人應對每批進料按上述條款進行進貨檢驗。          

對于首次用于醫(yī)療器械方面的新材料,應提供該材料適合用于人體的預期使用部位的相關研究資料。

3.產品性能指標

應當提供產品性能研究資料以及產品技術要求的研究和編制說明,產品技術要求的編制說明應說明產品性能指標及試驗方法制訂的依據,主要包括物理性能、化學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及其制定依據。

申請人應對產品的充注壓力進行研究,闡明充注壓力的控制范圍,充注壓力與流量控制精確度、穩(wěn)定性的關系,提交有關研究資料。

申請人應對產品的流量控制精度、流量精確度經時變化、流量參數進行研究。若適用,還應對自控給液參數進行研究。申請人應根據預期擬輸注的藥物對流量的偏差范圍進行控制,并根據流量大小制定科學合理的允差范圍。測試流量精確度的條件(如:藥液類型、測試溫度、大氣壓力、輸注途徑等),測試條件應能模擬該產品臨床使用時所面臨的實際條件,例如輸注途徑要考慮靜脈途徑還是神經阻滯途徑等。應對溫度與產品流量變化的對應關系參數進行研究,并在說明書和標簽中予以明示。

申請人還應對產品的殘留量、輸注管路的抗扭結性能進行研究。提交相關驗證報告。

4.生物相容性評價研究

生物相容性評價研究應符合GB/T 16886.1《醫(y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 第1部分:風險管理過程中的評價與試驗》對相關用途、使用部位及接觸時間的具體要求。產品接觸時間是該產品對人體的最大累積作用時間。

建議根據GB/T 16886.1《醫(y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 第1部分:風險管理過程中的評價與試驗》,按照器械與人體的不同接觸時間和接觸方式來選擇合適的生物學試驗方法。

生物相容性評價研究資料應當包括:

(1)生物相容性評價的依據和方法

(2)產品所用材料的描述及與人體接觸的性質

(3)實施或豁免生物學試驗的理由和論證

(4)對于現有數據或試驗結果的評價

5.產品滅菌

提交產品滅菌方法的選擇依據及驗證報告。器械的滅菌應通過GB 18278.1、GB 18279.1、GB 18280.1、GB 18280.2或GB/T 18280.3確認并進行常規(guī)控制,無菌保證水平(SAL)應保證達到1×10-6。滅菌過程的選擇應至少考慮以下因素:產品與滅菌過程間的適應性;包裝材料與滅菌過程的適應性、滅菌對產品安全有效性的影響。

6.產品包裝

產品包裝驗證可依據有關國內、國際標準進行(如GB/T 19633.1、GB/T 19633.2、ISO 11607、ASTM D 4169、YY/T 0681.1等),提交產品的包裝驗證報告。包裝材料的選擇應至少考慮以下因素:包裝材料的物理化學性能;包裝材料的毒理學特性;包裝材料與產品的適應性;包裝材料與成型和密封過程的適應性;包裝材料與滅菌過程的適應性;包裝材料所能提供的物理、化學和微生物屏障保護;包裝材料與使用者使用時的要求(如無菌開啟)的適應性;包裝材料與標簽系統(tǒng)的適應性;包裝材料與正常貯存運輸途徑和過程的適合性。

7.產品貨架有效期

產品貨架有效期是指產品在一定的溫度、濕度、光線等條件的影響下保持其物理、化學、生物學和微生物學性質的期限。有效期的研究應貫穿于產品研究與開發(fā)的全過程,在產品上市后還應繼續(xù)進行有效期的研究。

貨架有效期涉及產品有效期和包裝有效期兩方面。產品有效期的驗證可采用加速老化或實時老化的研究,實時老化的研究是唯一能夠反映產品在規(guī)定儲存條件下實際穩(wěn)定性要求的方法,應遵循極限試驗和過載試驗原則,加速老化研究試驗的具體要求可參考YY/T 0681.1、ASTM F 1980。

對于包裝有效期的驗證,建議申請人提交在選擇恰當的材料和包裝結構合格后的最終成品包裝的初始完整性和維持完整性的檢測結果。在進行加速老化試驗研究時應注意:產品選擇的環(huán)境條件的老化機制應與在實時正常使用環(huán)境老化條件下真實發(fā)生產品老化的機制一致。

對于在加速老化研究中可能導致產品變性而不適于選擇加速老化試驗方法研究其包裝的有效期驗證,可以以實時老化方法進行測定和驗證。

8.藥物相容性試驗

對于該類產品,申請人需提交所申報產品與藥物的相容性研究報告,應考慮臨床實際使用時藥物組合輸注對藥物相容性的可能影響(如:兩種麻醉鎮(zhèn)痛藥物同時輸注)。

8.1藥物吸附研究

應包括所申報的器具對所輸注藥物的吸附情況的實驗研究數據與結論。還應對在最長輸注儲存期內所輸注藥物或生物制品的穩(wěn)定性進行研究。提交國內外關于所申報器具對藥物吸附情況的綜述報告。

8.2可提取物和可瀝濾物研究

申請人應在充分利用與藥液直接接觸的原材料及組件添加劑信息和加工助劑信息、器械加工助劑信息、滅菌劑信息(若適用)等信息資料基礎上,開展可提取物和可瀝濾物研究。

進行可提取物研究時申請人所用替代溶劑和可瀝濾物研究所選擇的典型藥物應進行論述,并采用臨床最壞參數條件進行試驗。對可瀝濾物定性定量研究結果宜參照GB/T 16886.17及國內外其他相關評價標準進行適宜的毒理學風險評估。

申請人需根據藥物相容性結果,在說明書及標簽中給出產品臨床應用范圍的相關信息。

(三)生產制造信息

1.生產工藝及控制

提交產品的生產工藝管理控制文件,詳細說明產品的生產工藝和步驟,列出工藝圖表。

申請人應對產品的整個加工過程中加工助劑、小分子的溶出進行研究。

申請人應提交產品生產工藝確定的依據、生產工藝過程中需要進行控制和測試的環(huán)節(jié)及相關證明性資料。確認關鍵工藝點(如:對儲液囊初始回縮壓力的檢測、限流管的切割、限流管的內徑和長度控制、儲液囊和限流管相互配置工藝等)及控制指標并闡明其對產品物理性能、化學性能、機械性能、生物性能的影響。

申請人應說明產品的生產過程如何受控、如何放行以保證產品性能的穩(wěn)定性。

2.生產場地

有多個研制、生產場地,應當概述每個研制、生產場地的實際情況。

(四)臨床評價資料

按照《醫(yī)療器械臨床評價技術指導原則》(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通告2015年第14號)的相應規(guī)定提交臨床評價資料。進口醫(yī)療器械還需提供境外政府醫(yī)療器械主管部門批準該產品上市時的臨床評價資料。

對需要進行臨床試驗的產品,應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關于醫(yī)療器械臨床試驗的有關規(guī)定提交臨床試驗方案、臨床試驗報告、分中心小結、統(tǒng)計分析總報告及倫理委員會批件,同時,當監(jiān)管部門認為必要時,申請人應能提供臨床試驗原始數據光盤(以Excel、ACCESS或SAS格式等)。臨床試驗時應注意如下幾方面:

1.研究設計和研究假設

建議申請人采用對照、前瞻、隨機性研究設計,將擬申報器械與已獲準上市器械進行對比。對照器械應與擬申報器械采用同類的材料制成且具有相同的預期用途。

2.比較的類型

如優(yōu)效性檢驗、非劣效性檢驗、等效性檢驗,申請人應說明選擇的依據。若以上市同類產品作為對照,建議優(yōu)先選擇等效性檢驗或優(yōu)效性檢驗。

3.臨床適應證的選擇

詳細說明試驗對象的選擇范圍、輸注藥液的途徑、入選標準、排除標準和對照組的設置情況。

若擬申報產品的適應證為普遍應用于輸注各種藥液,建議申請人選擇代表性的藥液對產品的臨床輸注藥液的穩(wěn)定性、精確度進行評估,并結合臨床試驗中與器械有關的不良事件的發(fā)生情況在說明書中增加相應的警示信息。

若擬申報產品的適應證為專用于特定的藥液,則在臨床試驗中需選擇特定藥液進行臨床試驗。

4.評價指標

明確臨床性能評價指標,評價的指標應合理并便于臨床觀察,評價指標應至少包括安全性(包括不良反應)指標和有效性指標(如:流量的精確度等),對不良反應和禁忌癥應有處理和預防措施,以減少患者的風險。

5.樣本量確定依據

試驗例數應具有統(tǒng)計學意義,應足以確保所申報器械將能在臨床使用條件下充分發(fā)揮作用。

樣本量的大小應根據受試產品的具體特性、主要療效(或安全性)評價指標及其估計值、顯著性水平、研究把握度以及臨床試驗比較的類型來確定。應在臨床試驗方案中明確給出具體的樣本量計算公式及其來源出處,說明計算過程中所采用的所有參數及其估計值。建議根據下列五個方面確定所需要的樣本量,即:(1)擬采取的試驗設計類型(常分為單組設計、配對設計、成組設計、單因素多水平設計、交叉設計、析因設計、重復測量設計等);(2)擬采取的比較類型[常分為差異性檢驗(又分為單、雙側檢驗)、等效性檢驗、優(yōu)效性檢驗和非劣效性檢驗];(3)允許犯假陽性錯誤的概率a(a通常不超過0.05)和犯假陰性錯誤的概率b(b通常不超過0.2,1-b被稱為檢驗效能);(4)主要評價指標的性質[通常分為定量的、定性的(又分為二值的和多值有序的)]和有關的基礎數據及有臨床意義的界值;(5)應考慮20%以內的脫落率。對于非劣效和等效性試驗,還應給出具有臨床意義的非劣效界值和/或等效性界值,若為優(yōu)效性試驗,需要給出優(yōu)效性界值。

6.試驗樣品信息

應具體說明臨床試驗樣品的詳細信息:產品規(guī)格型號、批號、使用方法,對照品的詳細信息(生產廠家、產品材料、預期用途、使用方法、產品規(guī)格型號、批號、醫(yī)療器械注冊證號等)。對照產品應選擇預期用途一致的產品作為對照產品。

7.臨床試驗的質量控制

為了全面、公正、客觀、真實地評價參與臨床試驗的每一受試者的有效性及安全性,建議在臨床試驗進行過程中,采用嚴格的質量控制措施。

(1)如采用隨機對照設計:建議采用基于互聯(lián)網(IWR)/電話(IVR)/傳真等中央隨機系統(tǒng)分配隨機號,所有隨機號不得二次使用;

(2)如采用單組目標值設計:建議連續(xù)入選所有符合入選/排除標準的受試者,并采用基于互聯(lián)網(IWR)/電話(IVR)/傳真等計算機系統(tǒng)分配病例登記號,所有病例登記號不得二次使用。

上述措施主要是出于保證研究質量及受試者的安全性的考慮,將所有入組受試者的基本信息記錄在中央計算機系統(tǒng)內,以備今后對數據進行跟蹤、核查。

8.統(tǒng)計分析方法

應在方案中明確寫出將要采用的統(tǒng)計分析方法。所有統(tǒng)計分析均應在ITT(意向性治療)分析集進行,對于未能觀察到安全性或有效性終點的受試者,必須進行靈敏度分析,并按照失敗或者無效計算。

(1)描述性分析

計數資料采用頻數和百分比描述,計量資料采用均數、標準差、最大值、最小值、中位數、第25及第75分位數描述。

(2)基線人口統(tǒng)計學分析

基線統(tǒng)計除按上述描述性分析外,對計數資料組間比較采用卡方檢驗或Fisher精確概率法,正態(tài)分布的計量資料組間比較采用成組t檢驗,非正態(tài)分布的計量資料組間比較采用Wilcoxon秩和(Wilcoxon Rank Sum)檢驗。

(3)臨床終點選擇及分析

隨機對照設計的試驗,其主要終點有效率的組間比較,采用調整中心效應的CMH(Cochran Mantel-Haenszel)卡方檢驗,需給出試驗組與對照組有效率的差值及其95%可信區(qū)間,其余終點指標參照基線分析進行。

(4)安全性評價

為評估器械的安全性,建議申請人提交使用該器械時觀察到的所有不良事件和受試者手術恢復期的全面評價,直到受試者退出臨床研究。

不良事件:報告不良事件發(fā)生例數及所占比例,并進行組間比較。同時,詳細描述各組病例出現的全部不良事件的具體表現、程度及其與所使用的研究產品的關系。

9.受試者隨訪

建議申請人對臨床試驗中納入的受試者進行隨訪。

(五)產品風險分析資料

按照YY/T 0316《醫(yī)療器械風險管理對醫(yī)療器械的應用》標準的要求,對產品生命周期全過程實施風險管理。申請人在產品準備注冊上市前,應對風險管理過程進行評審。評審應至少確保:風險管理計劃已被適當地實施;綜合剩余風險是可接受的;已有適當方法獲得相關生產和生產后信息。評審結果應形成風險管理報告。風險管理資料應至少包括以下信息:

1.可能影響產品安全性的特征問題清單

建議申請人參考YY/T 0316附錄C的要求判定醫(yī)療器械與安全性有關特征的問題,但識別風險的來源并不局限于此。申請人應對該類產品進行充分的風險識別,風險識別的信息來源需要具體列出,可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途徑:類似產品的投訴/抱怨數據、醫(yī)學文獻、實驗室檢測、動物試驗數據、產品標簽標識、專家觀點等。對于風險識別信息的來源申請人應具體說明,并提交有關支持文件或文獻。

2.產品有關識別的危險的清單

申請人應詳細列出與產品有關的已知和可預見危害的清單,以及對每個危害如何造成損害的分析(包括可預見的事件序列、危害處境和可能發(fā)生的損害)。

申請人應指出擬申報產品所特有的任何額外風險,說明風險分析的方法。已識別的風險應至少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方面:

(1)原材料的生物學和理化危害:

· 外殼破裂

· 材料的彈性模量

· 材料的硬度

· 材料的生物相容性

· 材料與預期輸注藥物的相容性

(2)生產加工過程可能產生的危害:

· 污染

· 添加劑、助劑、輔劑、滅菌劑的殘留量,加工過程中化學反應的影響

· 限流裝置生產工藝不穩(wěn)定,如限流管的裁切不精確

· 器械清洗不足

· 工藝用水

· 生產環(huán)境潔凈度

· 漏液

· 熱原

(3)產品使用風險因素:

· 流量不精確

· 管路扭結

· 管路阻塞

· 輸注逆流

· 輸注提前完成

· 輸注延時

· 輸注停止

· 單位時間過量輸注

· 輸注流量不均勻

· 輸注過程中滲漏

(4)滅菌過程可能產生的危害:

· 滅菌方式對產品不適宜,滅菌不完全、滅菌方法導致產品失效、滅菌不徹底等。

(5)不正確使用產生的危害:

· 未按照說明書中操作方法操作、輸注管路中有空氣、管路阻塞、用量不正確、使用過期產品等。

(6)產品包裝可能產生的危害:

· 包裝破損、標識不清等。

申請人應對所識別的風險提出具體的降低風險的措施。降低所申報產品的風險應依據YY/T 0316要求依次從設計、保護、說明書等方面進行考慮。

申請人應在產品生命全周期中對風險進行管理控制,以使剩余風險在可接受范圍內。申請人可通過產品設計控制、產品原材料選擇、產品技術性能指標的制定、性能測試、臨床試驗、正確的標簽標識、滅菌等多項措施以降低風險至可接受水平,但不局限于以上所述。

(六)產品技術要求

申請人應按照《醫(yī)療器械產品技術要求編寫指導原則》(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通告2014年第9號)中的規(guī)定,根據產品的技術特征和臨床使用情況來確定產品安全、有效、質量可控的技術要求與試驗方法。產品技術指標應不低于相關的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產品技術要求中的試驗方法均應為已驗證的方法。建議申請人根據所申報產品特點制定產品技術要求,對申請人宣稱的所有技術參數和功能,應在產品技術要求中予以規(guī)定。

產品技術要求中應列明規(guī)格型號并闡明各規(guī)格型號之間的區(qū)別和劃分依據,寫明產品具體結構,給出所申報產品的結構圖,給出產品各組件的材料及其所符合的標準(聚氯乙烯材料應寫明所用的增塑劑),同時規(guī)定原材料不得人為添加已列入相關法規(guī)及指令禁止的或未經毒理學評估的物質。產品技術要求中還應寫明產品滅菌方法、有效期,產品各層次的包裝材料及運輸和儲存要求。

產品技術要求中應制定產品性能指標及試驗方法,至少包括產品的透明度、輸注參數(如標稱容量、標稱流量、自控給藥劑量(如適用)、自控給液間隔時間(如適用)等)、輸注流量準確度(如:平均流量、瞬間流量等)、輸注流量的穩(wěn)定性、產品的密閉性能、輸注管路的抗扭結性能等。

必要時,申請人應在藥物相容性研究的基礎上在技術要求中對有毒理學風險或對藥物穩(wěn)定性造成影響的可瀝濾物進行控制。

應注意熱原與細菌內毒素的要求不應混淆。

(七)產品的注冊檢測

注冊檢測資料應包括注冊檢測報告及相關的說明文件。注冊檢測報告應由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認可的檢測機構出具,產品應在檢測機構承檢范圍內,分包項目優(yōu)先委托具有受檢目錄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此外還應注意如下幾點:

1.典型樣品的選擇

所檢測型號產品應當是本注冊單元內能夠代表申報的其他型號產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典型產品。

選擇典型產品時的考慮因素包括流量限定裝置的類型、長度、直徑、數量,還應包括流量參數。

具有不同流量參數的產品均應進行檢測以證明產品的輸注流量精確度。

2.檢測條件的選擇

應說明檢測時所使用的液體,液體的粘度、性質應能代表所申報產品在預期用途使用時的最惡劣條件,應能模擬產品在輸注藥液時的動力學特點。

應明確說明檢測時的環(huán)境溫度、濕度、大氣壓力,輸注途徑,輸注液體、輸注方式、輸注末端的壓力(如模擬臨床靜脈壓)等。

(八)產品說明書、標簽

產品說明書、標簽和包裝標識應符合《醫(y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guī)定》(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第6號)、相關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要求,同時,還應至少滿足以下要求:

1.進口產品說明書中內容首先應忠實于原文,提交完整版的原文說明書中文翻譯件。

2.使用說明應詳細說明所申報產品的技術特征、技術參數(如:標稱容量、標稱流量、準確性、殘留容量等)及產品應用于患者時的具體操作步驟。

3.可追溯性標簽要求。

4.說明產品的使用環(huán)境(溫度、壓力、藥液粘度等)

5.說明適用輸注的藥物或藥物類型。應確認所輸注的藥物是否已被批準可通過輸注泵進行輸注。

6.寫明產品的輸注給藥途徑。

7.說明可能影響流量準確度的任何因素,如環(huán)境溫度、液體溫度、壓力(如大氣壓)、液體流速、流量變化等。

8.確定自控給液參數(若適用)。

9.明確可選流量和自控給藥量(若適用)范圍的準確度規(guī)格。

10.在警告或禁忌癥部分,列出已知的與所申報產品不相容的藥物信息、產品的殘留量。

11. 單包裝或標簽應至少寫明以下信息:標稱容量、標稱流量、對輸注精度可能造成影響的主要因素。

12.應提交標簽、單包裝、零售包裝的印刷版示意圖。

三、名詞解釋

一次性使用輸注泵(非電驅動):一次性使用輸注泵(非電驅動)是指在醫(yī)療機構使用的,以受控方式將藥品或生物制品以泵注的形式輸入人體的醫(yī)療器械,泵的動力是由器械自身機械動力驅動,而不是由其他動力驅動。器械通過施加一個持續(xù)的力推動藥液通過限流裝置前進發(fā)揮作用。

四、參考文獻

1.《醫(yī)療器械監(jiān)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80號)

2.《醫(y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第4號)

3.《 關于發(fā)布醫(yī)療器械臨床評價技術指導原則的通告》(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通告2015年第14號)

4.《醫(y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guī)定》(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第6號)

5.Guidance for Industry and FDA Staff: Infusion Pumps Total Product Life Cycle;December 2, 2014;CDRH  FDA.

6.Guidance on the content of Premarket Notification [510(k)] Submissions for External Infusion Pumps(Text Only) ;March, 1993;CDRH  FDA.

五、起草單位

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醫(y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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