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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yī)療器械已知可瀝濾物測定方法驗證及確認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19年第78號)

發(fā)布日期:2019-11-01 閱讀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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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yī)療器械已知可瀝濾物測定方法驗證及確認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
(2019年第78號)

醫(yī)療器械的可瀝濾物(Leachables)是指醫(yī)療器械或材料在臨床使用過程中釋放出的物質的統(tǒng)稱。可瀝濾物一般包括滅菌殘留劑、工藝殘留物、降解產(chǎn)物以及材料中的單體及添加劑(包括穩(wěn)定劑、抗氧化劑、增塑劑、著色劑等)。在醫(yī)療器械產(chǎn)品與人體接觸并發(fā)揮作用的過程中,可瀝濾物也在或短期或長期地對人體產(chǎn)生安全性方面的危害。

可瀝濾物安全性評價首要任務是建立擬研究物質的允許限量(Allowable limit),其次,應在模擬臨床最壞使用環(huán)境下測定其釋放量(Released amount),并根據(jù)其釋放量是否超過其在該產(chǎn)品該預期用途下的允許限量,形成完整的可瀝濾物安全性研究報告,其中,可瀝濾物的釋放量測定方法的設計和方法學驗證是評價可瀝濾物安全性研究報告質量和結果可靠性的重要依據(jù)。

本指導原則是對醫(yī)療器械已知可瀝濾物測定方法研究的一般要求,申請者應依據(jù)具體產(chǎn)品的特性和擬研究可瀝濾物性質對注冊申報資料的內容進行充實和細化。注冊申請人還應依據(jù)具體可瀝濾物的特性和分析方法確定釋放量測定方法的設計和方法學驗證參數(shù)的具體內容是否適用,若不適用,需具體闡述其理由及相應的科學依據(jù)。

本指導原則旨在幫助和指導注冊申請人對醫(yī)療器械產(chǎn)品注冊申報資料進行準備,以滿足技術審評的基本要求。同時有助于審評機構對該類產(chǎn)品進行科學規(guī)范的審評,提高審評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本指導原則是對注冊申請人和審查人員的指導性文件, 但不包括注冊審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項,亦不作為法規(guī)強制執(zhí)行,如果有能夠滿足相關法規(guī)要求的其它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詳細的研究資料和驗證資料。應在遵循相關法規(guī)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是在現(xiàn)行法規(guī)和標準體系以及當前認知水平下制定的,隨著法規(guī)和標準的不斷完善,以及科學技術的不斷發(fā)展,本指導原則相關內容也將適時的進行調整。

一、適用范圍

本指導原則適用于醫(yī)療器械注冊申報時對已知可瀝濾物釋放量的研究和產(chǎn)品技術審評的參考。

本指導原則僅適用于已知可瀝濾物研究,已知可瀝濾物的信息可以通過以下途徑獲得:(1)從原材料供應商處獲得材料的組成信息并預測潛在的可瀝濾物;(2)通過生產(chǎn)工藝文件獲得額外的加工助劑信息,例如脫模劑、粘合劑、拋光膏等;(3)通過已有醫(yī)療器械用材料的標準、文獻等資料查閱獲得潛在的可瀝濾物信息;(4)通過浸提試驗(Extraction study)獲得信息,預測潛在的可瀝濾物。

值得注意的是,可瀝濾物來源可能不僅是器械原材料及工藝信息中提供的添加劑、單體、加工助劑本身,某些情況下,器械及其原材料在生產(chǎn)、制造、貯存及使用等過程中產(chǎn)生的上述化學物質的水解、降解或反應產(chǎn)物等宜同時納入可瀝濾物風險評估的考慮。

本指導原則不適用于對未知可瀝濾物的測定研究,但部分內容可參考使用。

二、已知可瀝濾物安全性研究的基本步驟

應首先確認該已知可瀝濾物是否為原材料或最終醫(yī)療器械生產(chǎn)過程中添加的添加劑,如抗氧化劑、穩(wěn)定劑等成分。如果是,應進一步確認該添加劑在原材料或最終醫(yī)療器械中的添加總量是否超過該已知可瀝濾物的允許限量,如果未超過,則一般無需對該可瀝濾物本身的安全性做進一步的研究,如果超過了允許限量,則應模擬臨床實際使用最惡劣環(huán)境,通過浸提試驗研究,獲得其最大釋放量,并根據(jù)其允許限量形成完整的安全性評價報告(具體可參考附錄流程圖)。

三、注冊申報資料要求

(一)相關器械描述及已知可瀝濾物信息

企業(yè)應充分收集并提供申報器械及擬研究可瀝濾物的相關信息。產(chǎn)品信息包括產(chǎn)品物理形態(tài)(液體、凝聚、固體等)、已知可瀝濾物所在組件或材料在器械中的比例(例如按表面積或重量計算,如適用),產(chǎn)品臨床接觸方式、使用方式、累積接觸時間、預期用途等。已知可瀝濾物的基本信息包括:化學名稱、化學式及結構式、CAS號(如有)、來源、最終醫(yī)療器械中的使用及加工方式、用途(適用時)、添加量(如適用),如可能,還應提供可瀝濾物的理化性能,如酸堿性、密度、熔點、沸點、溶解特性及相應溶解度、極性特性等。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如通過浸提研究獲得的可瀝濾物信息,還應提供該浸提研究的試驗條件、步驟等資料。

(二)浸提液制備的論述

1.浸提方式選擇

可瀝濾物為臨床使用過程中從醫(yī)療器械或材料中釋放出的化學物質。然而,由于實際臨床條件的挑戰(zhàn),在進行醫(yī)療器械可瀝濾物研究時,對大部分器械來說,很難獲得臨床實際使用時的研究數(shù)據(jù),特別是長期植入類器械,因此某些情況下可通過浸提試驗替代可瀝濾物研究,即采用浸提方式制備浸提液進行已知可瀝濾物測定。但是務必對浸提方式進行論述,證明浸提條件是嚴于或模擬了器械臨床最壞使用條件。因此在進行浸提方式選擇之前,應首先建立產(chǎn)品最壞的使用情況條件基本信息,包括接觸人群、接觸時間、接觸介質、接觸環(huán)境、使用方式等。

常用的浸提方式包括模擬浸提、加嚴浸提、加速浸提和極限浸提(具體可參考GB/T 16886.12部分定義),一般來說模擬浸提最接近于實際,但某些器械采用模擬浸提法可能會要求相對較大的浸提體積,這種情況下,則可能需要極大地提高對可瀝濾物測定的靈敏度以滿足安全性評價的要求。加嚴浸提(如:更長時間的浸提、表面積/體積比超過臨床使用接觸量等)和極限浸提(此處及此后提到的極限浸提均指的是所用溶劑符合下面論述前提下的浸提)獲得的結果可能大于或等于患者在實際臨床使用過程中可能接受到的劑量或模擬浸提獲得的結果。如采用該方式獲得的可瀝濾物釋放量超過毒理學評估允許限量值時,可結合臨床實際使用情況進行分析或采用模擬浸提研究,需要注意的是,在進行模擬浸提研究時需要根據(jù)毒理學評價的要求進行特殊的試驗設計,比如某些情況下需要確定每日最大接觸量時就需要制定24小時的取樣計劃,以獲得每日最大釋放量。但有些特殊情況下,因實際使用條件很難在實驗室進行模擬,則優(yōu)先推薦使用極限浸提法,比如產(chǎn)品屬于長期接觸(Long-term exposure,累積接觸時間>30天)等。同時,極限浸提法或加嚴浸提排除了時間對釋放量測定的影響,不能保證所測得的可瀝濾物在與器械接觸的第一天或第一個月完全釋放給患者,但如果通過極限浸提或加嚴浸提測定出產(chǎn)品上存在的全部殘留量符合安全性評價的要求,則一般不需要再進行模擬浸提研究,但企業(yè)需對此加嚴條件進行論述,以確保該條件下獲得的該可瀝濾物釋放量會大于臨床使用條件下可能進入病人體內的量。

但在選擇加速浸提時應謹慎,如果采用加速浸提,則應仔細考慮加速條件對浸提動力學及浸提物的影響。任何用于建立加速或加嚴因子的模型或概念都應加以證明并形成文件。更多關于不同浸提方式的論述及選擇可參考ISO 10993.18標準討論。

除采用前述浸提的方式外,有時還可以采用其他方式獲得擬研究物質。比如分析某些醫(yī)療器械產(chǎn)品上易揮發(fā)性有機物時可以采用頂空進樣分析,這種分析方法一般更加適用于揮發(fā)性可瀝濾物,并同樣能夠達到預期的研究目的。

浸提液制備過程中,除考慮浸提方式外,還需要充分考慮樣品的選擇、浸提介質、浸提比例、浸提時間、浸提溫度、浸提方式等。但無論選用何種浸提條件,所選浸提條件均不應引起器械材料和目標可瀝濾物發(fā)生化學變化。

2.樣品選擇

科學的采樣是獲得代表性樣品的關鍵,因產(chǎn)品的加工制造過程會對可瀝濾物釋放量產(chǎn)生影響,因此實驗室應建立完整的采樣操作規(guī)程,采樣方法應經(jīng)過確認并保留相關理由、記錄,必要時,提供相關支持性資料。

試驗樣品優(yōu)先選擇最終產(chǎn)品或取自最終產(chǎn)品中有代表性的樣品或經(jīng)論述的與最終產(chǎn)品相同的工藝過程制得的材料。某些情況下,因產(chǎn)品大型和/或復雜的器械使得無法在終產(chǎn)品上進行浸提時,一般可選取有代表性的部分進行浸提,然后推導出整個器械的結果,代表性的部分可采用如下方法:如果含有幾種不同的材料,選取的樣品中每一組分占樣品的比例宜與該組分占被測器械的比例一致,或選擇經(jīng)評價證明是器械上殘留含量最高的一個組成部分進行試驗,有時還可以通過相同原材料在相同工藝條件下加工成的最終品檢測等方式進行。

值得注意的是,某些產(chǎn)品需要在使用前現(xiàn)場制備,比如某些需要通過光固化、化學固化的口腔修復類產(chǎn)品等,該類產(chǎn)品的樣品應嚴格按照產(chǎn)品使用說明書中規(guī)定的時間、濃度、劑量等要求制備后獲得試驗樣本。

3.浸提介質

浸提介質的選擇需要考慮以下因素:

(1)臨床接觸介質性質(酸性、堿性、極性、非極性等)。例如,對于一次性使用輸注器具擬輸注的藥物是最佳的提取溶劑,但是輸注器具和擬輸注的藥品種類繁多,且不同輸注器械在臨床的應用情況有很大的差異,因此對于無法按照臨床使用情況制備檢驗液的樣品,或者藥品中某些成分對已知可瀝濾物分析存在干擾時,可以使用替代溶劑開展研究。例如,對于聚氯乙烯輸注器具中增塑劑DEHP的研究,可通過充分的論證或試驗研究分析后一般情況下可采用乙醇/水(ρ=0.9373 g/mL ~0.9378 g/mL)進行浸提研究。

(2)已知物的基本性質,如極性、溶解特性等,并結合臨床接觸介質性質,初步確定擬采用的溶劑。

(3)浸提介質的基本性質,如適用時,pH值、極性特征、沸點、可瀝濾物在該介質下的溶解度等。例如,根據(jù)已知物的毒理學推導允許限量值及浸提液體積,計算得到的浸提液中的允許濃度,確認該已知物在初步確定的替代溶劑中的溶解度能夠滿足該允許濃度的要求。

(4)替代溶劑的選擇。適用時可采用試驗證明替代溶劑的提取能力應高于實際臨床接觸介質。如采用替代溶劑獲得的結果不能滿足毒理學風險評估要求時,可采用經(jīng)論述的更加接近臨床實際的方式進行評估。替代溶劑的選擇應綜合考慮上述4個因素。對于無機物(金屬元素)可選擇水或弱酸性介質作為浸提液,這時不僅要考慮浸提過程中使用的容器,還要考慮實際使用環(huán)境,比如因酸性飲料等的使用,會使得口腔內醫(yī)療器械常接觸較酸的液體環(huán)境,因此在進行口腔產(chǎn)品的金屬離子釋放研究時,可采用較酸的浸提液,也可參考相關標準及指南規(guī)定。

需要說明的是,進行可瀝濾物分析采用的浸提介質應與進行生物學試驗的浸提介質區(qū)分開來,因為適合生物試驗的浸提介質可能不適合進行化學試驗。

除此之外還應注意,在進行溶劑選擇時,還應避免所用溶劑是否會與要研究的物質發(fā)生反應使得檢測不出或低于其實際的量。比如,異氰酸酯是合成聚氨酯材料的單體,但由于異氰酸酯類單體易與水發(fā)生水解反應生成胺類物質,因此當對含聚氨酯材料的醫(yī)療器械產(chǎn)品中進行異氰酸酯單體安全性研究時采用含水溶劑,如某些藥物的生理鹽水溶液、乙醇/水混合溶劑等,這種情況下獲得的結果一般是不被認可的。相反,某些情況下,為提高檢測靈敏度或便于后續(xù)分析,可能需要對浸提液中目標化合物進行衍生化(如酯化),或進行水解等,甚至在浸提過程中同時完成上述反應,這種情況下需注意反應效率和已反應生成物質等因素對測定結果的影響。

4.浸提體積

浸提體積的選擇首先應保證浸提液能夠完全浸沒浸提樣品,其次浸提液中可瀝濾物濃度能夠滿足檢測靈敏度要求,同時還應避免因其濃度過大影響被浸提物質的進一步析出。如果供試品溶液中待測成分濃度超過線性范圍,一般需通過稀釋的方法降低待測成分濃度后再行測定。

5.浸提溫度

對于浸提溫度,首先應考慮器械臨床實際的使用溫度,如選擇提高溫度進行加速浸提、加嚴浸提或極限浸提時應注意,浸提溫度不應引起器械材料和目標可瀝濾物發(fā)生化學變化。

6.浸提時間

對于浸提時間,應按照器械作用于患者的性質和接觸時間來確定并盡可能模擬產(chǎn)品臨床實際,適用時,宜特別考慮臨床最大可能接觸時間。

7.其他因素

除上述條件外,還應考慮是否需要采用動態(tài)模擬、浸提液的循環(huán)速度等因素,無論采取何種浸提條件,均需證明器械所選用的浸提條件嚴于或等于產(chǎn)品在預期使用中帶給患者的最大風險下的條件。

(三)分析測試方法

對于某些已經(jīng)建立起標準檢測方法的研究物質,優(yōu)先選用標準方法,如國際標準、國家標準等,或由知名技術組織或有關科技文獻或期刊中公布的方法,在使用有關科技文獻或期刊中公布的方法之前,應參照本指南中方法學驗證參數(shù)進行驗證,以確保方法的適用性。如果不能確定方法的適用性,應開發(fā)合適的新方法。

對于無標準檢測方法的可瀝濾物,企業(yè)需開發(fā)新的檢測方法并進行方法學驗證及確認工作。開發(fā)新的可瀝濾物檢測方法應根據(jù)擬研究物質的理化性質(包括極性、穩(wěn)定性、溶解特性、環(huán)境敏感性等)、浸提選用溶劑或毒理學評估所需的精度等合理選擇檢測儀器及檢測方法,同時,應進行必要的方法學驗證以保證方法的可靠且能滿足安全性評價要求。值得注意的是,在進行方法驗證之前,宜考慮分析方法的系統(tǒng)適應性,如采用色譜法時,通??紤]的因素包括分離度、靈敏度、拖尾因子、重復性等。

對于無機物(元素)檢測方法有:電感耦合等離子體原子發(fā)射光譜法(ICP-OES),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ICP-MS),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AAS)、離子色譜(IC)等。

對于有機物的主要檢測方法有:高效液相色譜-二極管陣列檢測法(HPLC-DAD)、高效液相色譜-熒光檢測法(HPLC-FLD)、高效液相色譜-質譜法(LC-MS)、離子色譜法(IC)、氣相色譜-氫火焰離子化檢測法(GC-FID)、氣相色譜-質譜法(GC-MS)和傅里葉變換紅外光譜法(FTIR)等。

對于浸提液中可瀝濾物含量較低的微量或痕量分析,如分析方法足夠靈敏,可采用浸提液直接進行分析測定,無需富集處理;如直接測定提取液或模擬提取液,分析方法的靈敏度達不到檢測要求時,常用的檢測樣本處理方法有:(1)氮吹濃縮(一般適用于有機溶劑),需要注意的是氮吹的氣流速度和溫度;(2)減壓濃縮富集:采用減壓旋轉蒸發(fā)濃縮的方法制備檢測樣本,但需注意防止溫度過高影響樣本中待測物的穩(wěn)定性,避免樣本在富集處理過程中待測物進一步降解的情況發(fā)生,同時需考慮待測物的揮發(fā)性對測定準確性的影響;(3)液相/固相萃?。簩μ崛∫夯蚰M提取液進行液相/固相萃取;但需注意液相萃取溶劑和固相填料及洗脫溶劑的選擇,建議采用加內標的方法,確保待測物的有效富集。(4)衍生化:為提高待測物的可測性,可選擇適宜的衍生化試劑對待測物進行衍生化處理。

如果采用新開發(fā)方法進行測定,需要按照以下項目(參見第四部分方法學驗證資料)開展方法學驗證,如果修改采用現(xiàn)有文獻方法,則需要根據(jù)修改內容,參照選擇“(四)方法學驗證資料”中的項目進行方法學驗證,并給與說明。

研究報告中除包含所采用的詳細的測試方法和步驟外,還應明確使用的儀器信息及儀器設置參數(shù),標準物質或對照品信息。

(四)方法學驗證資料

定量分析應進行方法學驗證,驗證的目的是證明采用的方法滿足于檢測的基本要求,藥典(如中國藥典、美國藥典等)和人用藥品注冊技術要求國際協(xié)調會(ICH)指南中均給出了特定定量分析要驗證的內容,一般包括方法的準確度、精密度、專屬性、線性、靈敏度(檢測限和定量限)等。

需要說明的是,在方法開發(fā)和驗證過程中,需要考慮基質效應的影響,基質效應指的是在對分析物的濃度或質量測定過程中,來自樣品中其他化合物的一種或幾種綜合的影響。需驗證在采用開發(fā)的方法測定可瀝濾物含量時,不會因其他成分的存在而對擬研究物質造成干擾。

1.專屬性

專屬性是指在一些可能存在的組分,如其它可瀝濾物、降解物、基質等存在時,對被分析物準確可靠測定的能力,是評價方法能否正確鑒定并檢測出被測物的一種方法。宜采用適宜的方法對專屬性進行驗證并排除各種稀釋劑、基質、降解產(chǎn)物、其他雜質等的干擾,如色譜方法中,可采用典型的色譜圖來證明專屬性。

2.線性

線性是指在設計的范圍內,測定響應值與樣品中被測物濃度(量)成比例關系的程度,是定量測量的基礎。線性關系應以信號對被分析物的濃度或含量做圖,根據(jù)圖形是否線性進行評價。如果有線性關系,可用適當?shù)慕y(tǒng)計方法估算試驗結果,如最小二乘法。必要時,響應信號可經(jīng)數(shù)學轉換,再進行線性回歸計算,或者采用描述濃度或含量-響應關系的非線性模型,并說明依據(jù)。

為建立線性,可用標準品或同一對照品貯備液經(jīng)精確稀釋,或分別精密稱取標準品或對照品,制備一系列標準溶液的方法進行測定,建議至少制備5個不同濃度的對照品溶液,同時應給出回歸方程和相關系數(shù)(一般不小于0.99,在復雜基質或痕量分析時,接受范圍可適當放寬),若用其他方法則應證明其合理性。

需要說明的是,建立方法過程中并不是線性范圍越寬越好,實際上過寬的線性范圍會讓操作時不方便,且增加了測量誤差的可能,可根據(jù)目標物濃度確定合適的工作曲線范圍。

3.范圍

范圍是指分析方法能達到一定的精密度、準確度和線性要求時的高低濃度或量的區(qū)間。特定的范圍一般是從線性研究中得到的,它依賴于分析方法應用目的。選擇的方法應保證實際樣本中待測可瀝濾物濃度在其線性范圍內,當器械中可瀝濾物大于定量限時,還應結合浸提液制備時的浸提比例、是否進行富集等因素,確認由毒理學評估數(shù)值轉化的溶液濃度是否在所設定的線性范圍內。尤其是當器械適用于不同的人群,如兒童、嬰兒甚至早產(chǎn)兒等人群,其線性最低點設置更應關注是否能夠滿足該類人群的毒理學評估結果的要求。如果供試品溶液中待測成分濃度超過線性范圍,一般需通過稀釋的方法降低待測成分濃度后測定。

4.檢測限(LOD)

檢測限是指樣品中被測物能被檢測出的最低量,方法的檢測限必須滿足待測物的毒理學評估數(shù)值要求,即可瀝濾物的限度濃度應大于檢測限。應采用適宜的方法考察檢測限,常用的評估方法有以下兩種,除了下面所列的方法外其他經(jīng)驗證的方法也可被接受。

(1)信噪比法

該方法僅適用于能顯示基線噪音的分析方法。信噪比的測定是通過比較含已知低濃度被分析物的樣品與空白樣品的測試信號,計算被分析物可被確切地檢測的最小濃度,當信噪比在3:1或2:1時的檢測限度通常被接受。

(2)基于響應值的標準偏差和標準曲線斜率法

檢測限(LOD)表示為:LOD=3.3δ/S

δ:響應值的偏差

S:標準曲線的斜率

斜率S可從被分析物的標準曲線來估算,δ的值可由多種途徑估算。如通過對空白樣品多次分析,然后計算其響應值的標準偏差。

5.定量限(LOQ)

定量限是指樣品中被測物能被定量測定的最低量,其測定結果應符合準確度和精密度的要求。常用的評估方法有以下兩種,除了下面所列的方法外其他經(jīng)驗證的方法也可被接受。

(1)信噪比法

該方法儀適用于能顯示基線噪音的分析方法。信噪比的測定是通過比較含有已知低濃度被分析物的樣品與空白樣品的測定信號,來計算被測物能夠準確定量的最小濃度,典型信噪比為10:1。

(2)基于響應值的標準偏差和標準曲線斜率法

定量限(LOQ)表示為:LOQ=10δ/S

δ:響應值的偏差

S:標準曲線的斜率

斜率S可從被分析物的標準曲線來估算,δ的值可由多種途徑估算。如通過對空白樣品多次分析,然后計算其響應值的標準偏差。

通常情況下,只有當目標分析物的含量在接近于“零”的時候才需要確定方法的檢測限或定量限。當分析物濃度遠大于LOQ時,沒有必要評估方法的LOD和LOQ。但是對于那些濃度接近于LOD與LOQ的痕量和超痕量檢測,并且報告為“未檢出”時,或需要利用LOD與LOQ進行風險評估或法規(guī)決策時,實驗室應確定LOD與LOQ。

6.精密度

精密度是指在規(guī)定的條件下,同一份均勻供試品檢驗液,經(jīng)多次取樣測定所得結果之間的接近程度。精密度一般用偏差、標準偏差或相對標準偏差表示,考察方法一般可進行重復性研究。重復性指由同一個分析人員在盡可能相同的條件下對配制的不同份相同濃度供試品溶液進行測試。一般地,供試品檢驗液應立即檢測,若不能,則應驗證貯存條件下浸提液的穩(wěn)定性和均一性。

關于可瀝濾物測定一般應采用重復性對精密度進行考察,評價方法如下:

在方法的規(guī)定線性范圍內至少測定9次,如分別采用標準曲線范圍內高、中、低3種濃度的供試品溶液重復測定3次。

不同含量的可瀝濾物精密度考察可接受范圍可參照表1進行考察,在復雜基質或更低濃度分析時,接受范圍可適當放寬。

表1 精密度考察可接受范圍

被測組分含量重復性(RSD%)
10 μg/L15
1 mg/L8
10 mg/L6
100 mg/L4
1000 mg/L3

7.準確度

準確度是指采用該方法測定的結果與真實值或參考值接近的程度,通常用回收率評價。驗證時一般要求對不同濃度樣品進行平行測定,計算平均回收率,用于回收率試驗的樣品以不含待測成分的空白樣品為最好??梢圆捎眉訕嘶厥章试囼?,按樣品的處理步驟分析,得到的結果與理論值的比值。若采用加標回收率試驗,加標樣品的濃度應覆蓋線性范圍的高、中、低濃度,并分別計算平均回收率。除平均回收率外,還應考察不同測試樣本數(shù)據(jù)的離散程度,一般用相對標準偏差(RSD)表示。一般來說,不同的分析水平的可接受的回收率及RSD范圍也不同。實驗室內方法回收率偏差范圍評價可參見表2,在復雜基質或更低濃度分析時,接受范圍可適當放寬。

表2 方法回收率偏差范圍

被測組分含量回收率(%)
10 μg/L70~125
1 mg/L75~120
10 mg/L80~115
100 mg/L85~110
1000 mg/L90~108

(五)方法轉移及確認

方法轉移指的是建立合適的分析方法并對方法進行驗證后,新的實驗室采用該方法進行檢驗前還應進行方法比對性測試,比對性測試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樣品數(shù)量、濃度級別、重復次數(shù)等。方法確認是證明經(jīng)過驗證的方法適用于本次檢驗的過程及被測樣品,同時還應證明方法使用人員有能力正確地操作國際標準、國家標準發(fā)布的方法或者已建立并驗證過的方法。確認內容可根據(jù)方法本身的特點和檢驗人員對方法操作的熟練程度由檢驗實驗室自己確定。美國藥典(USP)在其附錄〈1226〉“藥典分析方法確認(verification of compendial methods)”中對分析方法確認需要確認內容給出了指導意見,此處不再贅述。

(六)方法再驗證

在某些情況下,如原材料的合成工藝改變、分析方法發(fā)生改變等,企業(yè)應進行充分的風險評估,并根據(jù)評估結果考慮是否需要對分析方法再次進行全面的或部分的驗證,以確保分析方法可行。

當原材料的合成工藝或來源發(fā)生改變時,可能引入新的物質,則原可瀝濾物的檢測方法的專屬性和/或準確度就需要重新進行驗證,以證明新引入的物質對原有可瀝濾物的含量測定無干擾。

當某一項目的分析方法發(fā)生改變時,如采用高效液相色譜法測定含量的檢測波長發(fā)生改變,則要重新進行檢測限、專屬性、準確度、精密度、線性等內容的驗證,同時還應進行方法改變前后所得結果的對比研究,證明變更后方法的合理、可行。

(七)數(shù)據(jù)要求

前述所有取樣、儀器使用、標準品或對照品信息、色譜柱、儀器的校準等均應被記錄,且應通過各種方式確保其真實、準確、完整、可追溯,以確保能夠完整重現(xiàn)數(shù)據(jù)產(chǎn)生的步驟和順序,防止漏記和隨意涂改、偽造或編造數(shù)據(jù)。

(八)報告內容

應包括測定試驗論述、試驗方案、試驗報告。其中,試驗論述應說明產(chǎn)品基本信息(材料組成、人體接觸途徑及接觸時間等)及可瀝濾物基本信息,樣品制備及浸提條件描述及其選擇依據(jù),測定方法來源及適用性論述或測定方法驗證及確認報告。試驗方案應包括:樣品制備、浸提條件及測試方法、數(shù)據(jù)分析方案。試驗報告應報告詳細的測試方法(包括設備及試劑來源、樣品制備步驟,必要時附圖)、測試結果、數(shù)據(jù)處理、結論及典型性圖譜等。

四、參考文獻

1.GB/T27417-2017 合格評定 化學分析方法確認和驗證指南[S].

2.ICH.Validation of Analytical Procedures Text and MethodologyQ2(R1).

3.國家藥典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M].四部.北京:中國醫(yī)藥科技出版社,2015:374-378.

4. ISO10993.1-2018 Biological evaluation of medical devices Part 1: Evaluation and testing within a risk management process[S].

5. GB/T16886.12-2017 醫(y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 第12部分:樣品制備與參照材料[S].

6. GB/T16886.18-2011醫(y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 第18部分:材料化學表征[S].

7. GB/T16886.17-2005醫(y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 第17部分:可瀝濾物允許限量的建立[S].

8. USP-35

9.許明哲,黃寶斌,楊青云等. 分析方法確認內容介紹[J]. 藥物分析雜志.2015,35(1):183-189.

10.許明哲,黃寶斌,楊青云等. 分析方法驗證、轉移和確認概念解析[J]. 藥物分析雜志. 2015,35(01):169-175.

11.ISO/IEC 17025-2017,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the competence of testing and calibration laboratories[S].

五、起草單位

本指導原則由國家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醫(y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編寫并負責解釋。


附錄

醫(yī)療器械已知可瀝濾物測定的一般流程

醫(yī)療器械已知可瀝濾物測定方法驗證及確認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19年第78號)(圖1)

注:

可瀝濾物來源可能不僅是器械原材料及工藝信息中提供的添加劑、單體、加工助劑本身,某些情況下,器械及其原材料在生產(chǎn)、制造、貯存及使用等過程中產(chǎn)生的上述化學物質的水解、降解或反應產(chǎn)物等宜同時納入可瀝濾物風險評估的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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